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加强集团公司信访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关于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国资厅发[2006]40号)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及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件的办理。信访件包括反映集团公司组织和员工违纪违规问题的书信、电子邮件、来电、传真、来访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具体包括对信访件的受理、拟办、呈批、办理、督办和办结归档、统计分析等。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原则: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三)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集团公司党组、党组纪检组的领导下,分别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各地区纪委及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办理工作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受理、拟办、呈批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如下范围内的信访件:
(一)对集团公司内组织和员工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纪依法应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集团公司内纪检监察工作及其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
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信访件按规定应转交相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八条 收到信访件后,信访办理人员应认真阅研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拆封装订来信:拆封时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件在上,信封在下;
(二)查收电子邮件、传真:及时查收网上举报邮箱电子邮件和传真,并将来件时间、内容、署名等主要信息一并形成材料;
(三)接待来访:热情主动,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和来访目的,审阅书面材料,并做必要的谈话、联系方式等记录。没有书面材料的,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或当面做谈话记录并由来访者签字确认;
(四)接听来电:认真填写电话记录。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述的信访件,按如下方式进行受理:
(一)各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之内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
(二)根据信访件中被反映对象管理隶属关系和反映问题内容,各地区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如下方式受理信访件:
1.对反映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或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信访件,应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
2.对司法机关移交的重要案情或司法文书等,应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
3.对反映集团公司各地区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其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件,应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对反映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或其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件,应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受理。
4.其他信访件由各地区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十条 按照受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对信访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纪检监察信访拟办单》(见附件1),并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一条 信访件拟办意见的呈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信访办理负责人提出具体拟办意见,经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组长审批;
(二)各地区纪委受理的信访件,由各地区纪委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报请地区纪委书记审批;
(三)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报请单位纪委书记审批。
(四)对于重要信访件的拟办意见,应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重要信访件包括:
(一)反映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件;
(二)反映的对象属于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章 办理、督办、办结
第十三条 按照信访件受理权限及领导审批意见,可采取如下方式办理信访件:
(一)直接办理。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件受理权限及领导审批意见,对信访件进行直接办理。
(二)交办。对反映部门、单位所属组织和员工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件,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可视情况交所在地区纪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报结果,各地区纪委也可视情况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下属单位员工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件,如果下属单位设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也可交其办理;
(三)转办。对一些可以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办理的信访件,也可以转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派出)机构办理,需要的应报结果。
(四)存档。对没有明确反映对象和具体反映内容的信访件,或已经调查处理、没有新问题及新线索的信访件,以及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的申诉信件,可作存档处理。
(五)复查。对有新的理由和证据的申诉信件,由原查办部门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复查。
第十四条 信访办理人员按领导批示,对直接查办的,将信访件复印件交查办人员,原件存档;对交办(或转办)的,制作交办(或转办)函,将拟办单、信访件的原件作为附件,交(或转)给相关地区纪委、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等,留存拟办单、信访件复印件和交办(或转办)函。
对实名举报、转交原件可能造成打击报复或可能影响调查的信访件,应转送摘抄件,并应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或当事人情况等内容。如有特殊需要,按照审批权限上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直接转办。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各地区纪委、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督办机制,跟踪了解信访件办理进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信访件处置情况;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件处置情况等相关材料后,应认真分析情况,坚持督促与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信访件办理效率。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向所在地区纪委报送信访件处置情况报告等材料,各地区纪委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信访件处置情况报告等材料内容和报送要求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 交办(或转办)部门,应跟踪了解交办(或转办)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加强督办,发现承办部门查办不及时、不妥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案件检查工作规定》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执行。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对举报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及时作了结处理。若造成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若属诬陷,应按规定追究诬陷人责任;
(二)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可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则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信访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结单》(见附件2),参照信访件拟办意见呈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领导批办的信访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及时予以反馈、汇报。
第二十条 对于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在确定处理意见前,应将调查报告报送交办(或转办)部门,并征求处理意见;若意见存在不一致,可报请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交办(或转办)部门报送结果。对于情况复杂或是需要立案调查?、3个月内无法办结的信访件,经交办(或转办)部门领导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匿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其调查处理结果可以以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实名举报,受理后应通知举报人。信访件办结后,应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件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立卷归档的格式和要求详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违规违纪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统计、分析、报送
第二十五条 信访件处置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材料应按如下要求报送,内容应真实、准确、规范。
(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每月、每季度分别向国资委纪委报送信访件处置情况统计月报表和季度报表;
对于反映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组长审批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直接办理的信访件,经党组纪检组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按相关规定报送国资委纪委。
(二)京内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月20日前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报送本月信访件处置情况统计月报表;
京外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区纪委报送本季度信访件处置情况统计季度报表,各地区纪委汇总统计后于当月2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
(三)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对本单位信访件受理和办理情况作一次统计分析,找出趋向性、苗头性问题,总结规律和特点,提出预防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后报送所在地区纪委,各地区纪委汇总形成地区统计分析报告后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
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详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关于报送信访件处置情况的通知》。
第五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巡视工作组成员在巡视期间可以按规定接受信访件,视信访件反映内容及管理隶属关系等转交巡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收到信访件后,应交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各地区纪委或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信访办理人员必须将信访件列入密件处理,不得私自留存、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组织或被举报人,不得泄露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 对署名举报,应认真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是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匿名举报,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且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和进行文检。
第三十条 信访办理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被举报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请回避。未回避的,署名举报人有权要求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时,不得涉及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的证人证言等不需要举报人知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因遭到打击报复等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失等情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纪委、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属于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受理范围的信访件等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不得扣压、拖延。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信访工作要求和办理程序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党纪党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为集团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党组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定》(CTG-G3-JJ-07-201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