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家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访谈录
云南省政府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教授级高工 张建新
引言
2005年3月中下旬,世界著名的环保组织Natural Conservancy(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组织了一批知名的美国环保学者、专家(名单附后)来中国各地考察访问。在京期间,他们拜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三峡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官员和企业领导;随后在云南省政府官员安排下考察、访问了云南丽江地区和怒江州的地方水电工程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3月24日,中国西南民族学会组织了部分云南专家学者与他们就中美两国的水电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中,美方专家对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利水电开发投资、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小水电开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并介绍了美国的有关概况;笔者应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并回答了美方专家提出的主要问题。现就中美双方专家访谈内容记录整理如下,供业界同行和各界朋友参考、指教。
一、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河流规划
美方专家问:中国是一个水利水电工程大国,拥有全世界最丰富的水力发电资源,据了解中国进行水电开发建设有一个“滚动开发”模式,我们想知道中国的水电开发建设是否编制有针对一条河流全流域的开发计划?
中方专家答:开发水电、充分利用中国丰富的水能资源是中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是比较典型的计划经济国家,所以中国的大规模水电工程建设也比较重视大江大河的流域开发规划。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江河流域规划是在全国范围内五次大规模水能资源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包括解放前的两次全国水能资源估算则共有七次:
1943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水电勘测总队估算中国水能资源蕴藏总量为2.32亿kw;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全国水力发电工程总处估算中国水能资源蕴藏总量为1.5亿kw;
1955年,新中国第一次水能资源普查,共测算大小河流1598条,累计河道长度22.7万km, 统计中国水能资源蕴藏总量为5.4亿kw;
1958年,新中国第二次水能资源普查,统计中国水能资源蕴藏总量为5.8亿kw;
1980年,第三次全国水能资源普查,统计中国水能资源蕴藏总量为6.8亿kw,其中可开发利用量为3.78亿kw;
1990年和2000年, 分别开展第四次和第五次全国水能资源普查,重点为分省、分地区、分水系、分流域水能资源调查统计;水能资源蕴藏总量沿用1980年数据;据悉,2000年普查和统计数据即将公布。
中国领土辽阔,江河湖泊众多,历史上水旱灾害频繁,历朝历代都把“治水”作为重要政务。所以新中国的流域开发规划从一开始就是“变水害为水利”的综合利用性质的规划,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水电开发规划。
新中国编制的第一个大江大河的流域规划是1954年10月完成的《黄河综合利用规划技术经济报告》,并且在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陆续组织开展了长江、珠江、黑龙江、汉江、沅水等大江大河的河流规划工作;相继进行了四川龙溪河、江西上犹江、福建古田溪、云南以礼河、贵州猫跳河、浙江新安江、湖南资水、吉林浑江等一批中小河流的规划工作,这些规划工作从我国“一五”期间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
70年代后期到现在,中国的河流规划工作得到逐步的恢复和不断的加强,在此期间,国家水利电力部门通过水电规划总院组织编制了一系列大中型河流的综合规划或水电规划,如《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报告》、《长江流域综合利用简要报告》,至1994年,完成了金沙江、黄河上游、大渡河、乌江、澜沧江、沅水、雅砻江等一批质量较高的河流规划报告;还与前苏联和俄罗斯合作完成了《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至于引起媒体和公众舆论广泛关注的《怒江水电规划》,则是在2000年至2003年编制完成的。
目前除了雅鲁藏布江尚未进行总体规划外,中国的大型江河都已经进行(或部分河段进行)了河流水电规划;部分江河进行了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美方专家问:中国的这些河流流域开发计划编制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是什么样的机构或者公司来进行这些规划(编制)工作?
中方专家答:中国的河流流域开发规划工作到目前为止一直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企业行为。为什么?因为根据中国的产权理论和国家《宪法》,(领土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全体人民所有”,是国家的。国家授权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各类自然资源。江河河流作为水电资源的载体,其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当然应该由各级政府部门来组织进行。
具体说来,在中央政府的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水利电力部之内,有一个专司河流规划管理、评审、审查的技术支撑事业单? 弧???绻婊?茉海桓鞔蠼?由柚么?行部分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机构,如长江委、黄委等;各大区域设置大区勘测设计研究院(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内设的勘测设计院),任务是编制具体河流(或河段)的综合利用规划或者水电专业规划,并承担工程项目具体勘测设计任务,如北京院、成都院、昆明院等,上述单位编制、咨询、评审河流规划所必须进行的勘测设计研究工作的费用,直至目前为止仍然通过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国内外很多新闻媒体和非水电专业的专家学者以为河流水电开发规划是地方政府或者电力公司组织或委托编制,是不确的。
关于河流流域开发规划的编制依据,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一本《河流规划技术经济调查报告规程》,这本《规程》是1953年在前苏联水电专家的指导帮助下开始编写、于1954年完成的,它系统总结了前苏联河流水电规划的经验,强调规划要以客观水文地质勘探资料为基础、以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综合需求为目标、以河流和流域的全部影响范围为对象、区分开发远景和近期紧迫需要,在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的前提下作出河流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值得指出的是,这本《规程》在当时还履行了相应法律手续,经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批准,于1954年4月颁布全国遵照执行。并确实对上述时期的全国河流流域规划工作起到了重要和良好的指导作用。
“文革”结束后,国家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纷纷重新建章立制,水利电力部于1976年组织制定并在1978年下发了《河流水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用以填补1954年的《河流规划规程》废弃后造成的法规真空;1981年9月,又提出和下发了《加强水电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1984年水利电力部安排成都勘测设计院负责起草《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并于1986年完成初稿。这些《规定》、《意见》和《规范》初稿,均在总结建国后河流开发规划和实施方面各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河流规划编制的内容篇目、原则规定、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对当时一段时期的河流规划工作起到了必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由于该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故《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立法精神和指导原则进行修改完善。经各种范围内的多次研讨、修改、审查,国家电力工业部于1995年7月正式颁布《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水利部于1997年6月正式颁布《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并实施执行至今。
二、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 栌牖肪潮;?/b>
美方专家问:我们已经知道了中国的水电开发是有计划的,我们还想知道刚才所说的那些河流流域开发计划中,有没有(水电开发)对于环境影响的论述?那些关于规划编制的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中方专家答:中国的河流流域规划在刚开始时首先是为了防止洪水灾害,第二是为了农业灌溉,即所谓“变水害为水利”,应该说这已经是在考虑和关注水电工程项目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在编制《长江流域规划要点报告》和《三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要点报告》时,就对工程可能引起的一些环境影响问题如库尾回水、库岸稳定、地震、泥沙、生物、水库淹没和移民、自然疫源性疾病等,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取得了不少初步成果并编入了报告中。以后,这类环境影响研究工作一直没有间断,并在1980年首次提出了《三峡工程200方案环境影响报告》,随后陆续进行了大量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和评价工作,直至1992年国家环保部门正式批准三峡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除了三峡工程以外,1982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福建水口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研讨会”;1984年又以湖南东江水电站为试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研究;1983年3月,负责全国水电行业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水电规划总院召开全国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专题会议并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设计单位和工程管理局,在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必须同时编制“工程项目环评报告书”。1986年完成初稿的《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吸收了上述关于水电工程和规划环境保护研究成果及试点工程环保经验,在该《规范》目录中明确设定了水文泥沙、工程地质、水库淹没、环境影响四个必须章节;因此,至80年代后期,几乎所有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和河流流域开发规划的勘测设计研究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环保措施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在水电建设环保立法方面,自1978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以后,
1981年5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1988年水利部和能源部联合发布《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1992年发布《江河流域规划环境评价规范》;比提出和增加“规划环评”内容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整整提前了10年!
以后又颁发了与之配套的《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针对水电工程对环境影响的重点和特点从工程的设计阶段开始制定全面的对策和措施。
可以认为,与其 他行业相比,中国的水利水电和电力建设系统是最早开展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业之一,也是最早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业之一。
美方专家问:对水电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是一些什么样的机构在作?这些机构属于什么行业和部门?
中方专家答: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情况下,通常是由我们刚才已经提到的那些水电行业的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专业环评机构来进行;对于重大项目(如长江三峡工程)和一些专业性更强的单项评价工作,有时也委托一些从事该专业重点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甚至包括中国科学院的专业分院或者专业研究所来进行。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一般是按学科、专业来进行分类并按行业进行分工的,如水电建设、铁路建设、化工建设等等,通常都有相应行业的专业设计科研院所,也都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什么呢?因为要进行某项工程项目的环评,你必须了解和懂得该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情况,更重要的是,你必须掌握进行环境评价所需要的大量的、长期的、系列的、各方面的基础资料,而这些资料,一般来说只有长期从事本行业的设计科研单位才有,这是现代科学技术专业分工的客观要求。
在水电建设行业,80年代以来,全国很多高等院校如清华大学、河海大学、武汉水院等等都为水电行业培养了成批的环保专业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原国家水利电力部直属的设计院(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内设设计院)和大多数省级水电设计院都设置有环保处室和专业环评机构,据我们所知,水电系统的专职环评管理和技术人员已有1000多人。
这些环评机构同时在资格、资质方面接受国家环保行政部门的考评和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根据这些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人员构成和规模、专业范围来核定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和环评业务范围;这些环评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环保专业学习和环评专业培训,并必须通过国家环保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核认定,取得“环评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环评岗位工作。
美方专家问:(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很多,有大有小,重要程度也不一样,怎样保证重要项目或大工程让(环评)技术水平高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为保证环评质量是很重要的。
中方专家答:刚才说过,国家环保总局根据这些环评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人员构成和规模、专业范围来核定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和环评业务范围,目前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重要项目和大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只能由甲级环评单位承担;一般项目和中小型项目由乙级环评单位承担。此外,每一个环评机构都有环评业务范围限制,以保证专业对口和环评工作质量。此外,这些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评价结论,还有一道必不可少的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程序。专家评审会议是政府环保部门主持、由其下属事业单位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根据专业需要邀请来自不同部门的各方面专家参加,他们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专家评审后,政府环保行政部门对这些项目环评报告书进行行政审批。如果这些程序都得到认真执行,环评工作质量是有保证的。
三、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
美方专家问:水电工程建设不可避免会有占用土地和移民问题,中国目前怎样做?整体状况如何?
中方专家答:和河流开发规划一样,中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征地和移民工作,到目前为止,一直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公司)企业行为。
根据中国的产权理论和国家《宪法》,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全体人民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农村人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住在地所属的土地、山林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支配权。由于水电工程建设特别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公益性质而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企业投资行为,所以当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和水库淹没区域占用土地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这些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同时给以补偿。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急需进行大规模的恢复性经济建设,为使建设用地有法可依,1954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国务院公布经过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73年下发“关于基本建设节约用地的通知”。这些“办法”和“通知”,其基本要点就是“土地依法征用、政府组织实施、确定补偿标准”。在1978年以前,这些“办法”和“通知”,就是中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基本依据。在此阶段,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有做得比较好的典型(如甘肃刘家峡水电站、福建安砂水电站等),也有相当数量的移民安置发生问题留下很多后遗症。总体上看,由于当时确定的移民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留下很多遗留问题,到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国家拨出部分扶贫专款、设立库区建设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后才逐步得到解决。
1978年以后,水电建设的征地移民工作比以前大有进步,且逐渐完善、有序,在中央政府层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 1982年修订升格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6年制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并数次修订;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专门适用于水电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01年发布《关于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发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上述法律法规对征地移民依法行政、移民安置原则和目标、征地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补偿资金来源和标准、征地移民前期和后期工作要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改善。特别是耕地征用补偿标准得到大幅度提高,淹没损失补偿范围逐年扩大,使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组织管理、安置效果、移民生活水平和满意程度得到明显改观。
水电建设管理部门在此期间也对征地移民工作给以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大量工作,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各种经验教训,从规划、设计、组织、经费各方面提出了很多政策性法规和措施:
1981年水电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从水电站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1984年颁发《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
1986年制定内发《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1988年制定内发《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程》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编制规定》;
1992年颁发《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发出《关于设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1998年发布《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1999年修订完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1年完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3年颁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等等。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执行,移民安置补偿的范围、标准、安置地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得到大幅度提高,征地移民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和加强,中央政府水电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专职移民机构,地方政府移民经费来源和包干使用责任制得到落实;80年代后期以后建设的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做的好和比较好的,如福建水口电站移民工作经过“世行”官员认真调查和考察后,得到充分肯定和赞扬。
目前我国的水电建设移民工作已经普遍实行了“政府负责、投资包干、项目法人参与、? 泼窦嗬怼钡墓芾砟J健U?体上看,建国以来已建和在建的300多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共540余万移民(含三峡)中,1985年以前的280万移民至1996年已有80%以上达到温饱型生活水平;1985年以后的260万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普遍高于移民以前,大多数移民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高于原居住地域未搬迁居民。
曾经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所谓“我国大型水电工程1600万移民1000万身陷贫困”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美方专家问:水电工程的移民包括不同民族或种族,他们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在移民后是怎样处理的?在制定水电工程建设计划时是否得到考虑?在云南有没有这样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实例?
中方专家答:这些问题从水电资源普查阶段开始就得到了认真研究和重视。因为普查工作首先必须进行大量的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并听取当地政府、知名人士、各方面代表、少数民族土司后裔等各方意见。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少数民族移民一般采取“集体搬迁、集中安置、尽量不离开本民族习惯居住范围”的方式,以保留他们原有的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不变。由于云南省水电工程单位千瓦移民数量相对较少,安置办法比较符合实际,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习俗和利益,目前没有发现因此产生民族纠纷问题。我们云南民族大学和中国西南民族学会设有很多各民族文化习俗研究机构,在澜沧江、金沙江、怒江的水电开发规划、前期设计阶段,都曾经给有关单位提供过专题研究和咨询意见。
四、 关于水电工程投资决策、电力市场、经济效益
美方专家问:中国的电力公司在投资决策前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据了解中国的几个大电力集团都在“大干快上”建设很多的水电和火电项目,这些建设计划由谁来安排和控制?是否需要考虑电力市场情况?
中方专家答:中国的五大发电集团公司这两年确实正在加紧建设很多的水电和火电项目,并且火电项目更多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对电力的需求每年增长约12%以上,很多省份出现了大面积拉闸限电现象,因此加快电力建设速度可以理解。但是这些电力建设项目、特别是五大发电集团的大型电力项目,总体上的建设计划是由国家经济宏观管理综合部门,即国家发改委来进行安排和控制的;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编制有全国的电力需求和发展中长期规划,还有较短期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电力的需求可能发生与计划不一致的情况,有些省份和地区偏差更大一些,这样各省份和地区就可能为了本 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和补充一些大中型电力项目。
对大中型水电项目而言,其建设计划的安排主要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进行,具体由哪一个发电集团、何时来进行哪一条江河的哪些项目的开发建设,也主要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电力建设布局需要、公司意向和地方政府意见来确定,就是说这也主要是政府计划经济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这种情况和三、四十年代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水电开发建设时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机构负责进行具体水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相类似。
电力建设项目当然必须考虑电力市场情况,对发电公司而言,更现实的是必须考虑电力送出问题。过去的国家电力公司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会把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综合起来考虑并且制定整体的电力建设规划,现在这种规划工作和通盘考虑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共同负责,原则上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必须配套同步建设。
目前中国电力市场的主要矛盾是电力总量供给不足,部分地区电网容量受限。几年后可能会出现局部地区电力供过于求的问题,但总体上看,中国未来的几十年内,受国民经济较高速度发展的能源需求推动,中国的电力产业,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如水电、风电等另加核电,会保持持续的较大幅度增长。
根据上述说明,中国的电力公司特别是五大发电集团和三峡公司,还有国家投资公司和各省投资公司,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考虑因素,首先是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和政策;其次应该考虑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对建设地域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将会得到优先;最后才会考虑投资项目的直接经济效益,即赢利能力。
美方专家问:在美国,投资公司通常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什么中国的电力公司和投资公司把企业赢利能力放在最后考虑?
中方专家答:这些公司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纯粹市场经济企业,他们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主体,这些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国家的,领导人员是各级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发展计划、经营目标、管理体制、员工薪酬等都由国家政策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最能说明问题的一个简单事实,是这些公司没有自己产品的定价权;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电价(包括电厂上网电价、终端销售电价、分类差别电价)全部由国家授权各级政府发改委核定,并且具体核定到每一个电厂。每个电厂的上网电价是不一样的,比较而言 ,风电上网电价最高,核电次之,火电又次之,水电最低。国家核定电价的基本原则是“成本定价法”,并控制电力全行业在“保本微利”状态下运营。如云南省80年代前建设的最大的水电站以礼河发电厂到今天为止,其上网电价仍然不到1.7美分/kwh 。所以,电力公司是否赢利,能否赢利,完全取决于国家电力和电价政策。当然,在同等政策条件下,单个企业的“赢利能力”可以作为检查考核公司管理水平的比较指标之一。
也因为如此,据我们所知,美国企业在中国电力领域内的投资已有80%以上退出,更没有投资建设任何水电站。如美国的赛德能源公司、迈朗公司都卖掉了其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享受优惠待遇期间进入中国电厂的股份。
五、 关于美国的“拆坝”情况
中方专家问:前一阶段我们国内的环保人士和部分媒体热炒“很多国家已掀起拆坝运动”,宣称美国已经带头拆除了大量的大坝以“还河流以自由”,请问美国拆坝的真实情况如何?
美方专家答:“很多国家已掀起拆坝运动”,怎么我们不知道?(笑)。关于美国的水电工程大坝概况和拆坝情况,我们愿向各位作一简单介绍。美国从(20世纪)20年代起开始大规模建设各类水电工程,现在共有各类水坝75000多座,大部分寿命已经超过了50年;这些水坝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为两级进行管理,其中由联邦政府和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管理的水坝只有大约5000座,其余70000座由各州管理,在我们看来,管理水平也不很高,我们认为这些水坝的运行管理也需要进行全面评估。
美国确实也拆了一些坝,但所拆的坝都是使用年限已经很长的小坝,绝大部分是坝高几米、坝长几十米的那种,用于发电的水坝基本没有(拆除)。被拆除的水坝都是因为使用年限过久、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是运行维护费用已经超过收益、已经没有什么使用价值的废坝。就像城市的楼房,破旧了、有危险了、没有用了就需要拆除,这很正常。美国已经拆除的水坝占水坝总数的比例很小,肯定不到1%,所以并不引人注意。在美国几乎没有人关注(拆坝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更加给予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是水坝管理方式的优化,包括如何模拟自然河流的生态,如何使水坝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等等。相比之下,这些更重要。
水坝对环境的影响有利有弊,我们的工作就是使它有利的影响更多更大,不利的影响尽可能减小;对现在正在运行的大坝来说,我们要进一步研究改善运行方式,如模拟自然河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让它的水流有大有小,? ?挥姓怯新洌?允褂媚晗蕖?踩?刺??<觳椤⒔?行评估等等。
中美双方专家还就环保政策、小水电管理和环境影响、水电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技术问题进行了座谈。因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附:参加座谈会的中美双方专家名单:
美方专家:
1.大卫 哈里森 D .Harrison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前理事长,水域生态专家
2.布莱恩. 理查德 Brian D.Richter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可持续水资源规划项目主任;
3.格雷戈里. 托马斯 G.Thomas 美国旧金山自然遗产学会会长,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专家;
4. 萨尔.斯卡特 T.Scuolder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资深教授;国际知名人类学家;
5.迈克.莱文 M.Levine 美国加州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环境能源技术部主任,中国能源政策及规划专家;
6.约翰.格斯托 J.Gerstle 美国科罗拉多州水圈资源咨询公司水资源工程师;
7.牛红卫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中国部首席代表(兼任座谈会翻译)
中方专家:
何耀华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前院长,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会长,研究员;
王德强 云南民族大学副校长,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副会长,教授;
费 宣 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何伟张 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杨杰锋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刘元歧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邹逢佳 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办公室,副教授;
张建新 云南省政府研究室,特约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