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社会和谐的音符
《劳动合同法》:社会和谐的音符
□ 茗 蔷
自古至今,只要有劳资双方存在的地方,劳资矛盾便无法回避。劳资关系既涉及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拖欠工资、随意解聘、暴力讨薪……不少此类劳资纠纷在大小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中发生。这已表明目前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失衡现象。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损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可谓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及时雨、给社会送来和谐的音符。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弱势劳工的合法权益,如“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将付双倍工资”、如“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这些新特点表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严重的处罚;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解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等等。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或雇主的角度),《劳动合同法》旨在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旨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或升级并不是对劳动者的“特别照顾”,而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一次权益的“对等归位”。
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来讲,《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行政等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譬如新法第9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执法部门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新劳动法的实施,将会平衡目前已经出现扭曲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将由此从不和谐走向和谐。
当然,最终实现和谐,还有赖于每位具体参与“演奏”这和谐音符的人,能够忠实于音符的节律和基调,毫不走调。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