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集团职代会“两办法、两制度”获得通过
本网讯(范明强 报道)2月24日上午,中国三峡集团一届一次职代会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国三峡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三峡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中国三峡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中国三峡集团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职代会实施办法(试行)》分总则、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组织制度、专门委员会、职代会与工会、附则等七章共计22条。该办法明确了职代会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等五项职权;规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明确职代会届期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该办法还规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集团公司总经理、集团工会工作部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报党组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安全生产、权益维护、职工教育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分总则,提案要求,提案征集与整理,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附则等七章共计32条。该办法规定,职代会代表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保证提案质量;要对符合提案格式要求的提案进行登记汇总,退回不合规范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分组,并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承办提案的部门或单位在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承办单位应遵照该办法第五章的精神,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职代会会议制度》共19条。该制度的制定,意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及临时会议,充分发挥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作用。该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工会工作部主持召开,有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议题。联席会议的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是临时遇到、不能等到下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为应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对议题应逐一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印发,组织实施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对临时会议审议的议题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共18条。该制度的制定,意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该制度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教育委员会、评议监督委员会等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11人或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由职代会工作机构和代表团团长召开联席会议推选,成员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必须为职工代表,委员由职工代表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调研和检查活动,必要时可随机进行。在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工作情况,以便集团公司工会工作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