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敬也”“心服曰畏”。我们所说的“畏”,不仅仅是对于违反党纪条例后果的“怯畏”,更重要的是让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为个人自觉遵从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成为践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的“敬畏”,树敬畏之心、行规矩之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明确了广大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诠释了我们要“敬”什么、为什么要“畏”。我们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敢不敬畏百姓;水利电力工程是百年大计,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不敢不敬畏历史;对于自身,回首往事时不感到后悔和愧疚,不敢不敬畏人生。
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那些贪污腐败、乱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乱作为是缺乏敬畏,那些啥都不干、不担风险、难找缺陷的不作为同样也是缺乏敬畏。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畏”与“为”看似对立,实则统一。
有“畏”并非不“为”。敬畏不是“怕打破碗”的畏手畏脚,更不是躺平摆烂的“挡箭牌”。若是在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面前顶不住、有懈怠,这是对生命的无视;若是在推动企业创新谋发展、改革攻坚破难题的过程中“撂挑子”、推责任,这是对工作缺乏敬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增加了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今年面对长江中下游全线超警戒水位严峻形势,三峡集团140余支党员突击队、近万名干部职工闻“汛”而动、听令而行,精心调度运行长江干支流9座水利枢纽,累计拦蓄洪水超200亿立方米,把对党的忠诚、对生命的敬畏体现在治水安邦、兴水为民的实际行动上。
以“畏”护航有“为”。纪律不是阻挡作为的路障,而是对有为者的保障。一方面,严明纪律捆住的是任性用权者和蛮干乱为者的手脚,对那些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全力以赴做事的党员干部,纪律的“紧箍”扎得越紧,越是他们做人的坚强后盾、做事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用好容错纠错机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旗帜鲜明为担当实干者松绑减负、撑腰鼓劲,体现的正是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高度统一。要牢固树立“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风向标,不断探索容错纠错机制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的有效路径,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守好底线的基础上主动创造、敢于担当,激荡起干事创业的一池“活水”。
更有“为”检验常有“畏”。党纪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是一日之功,而贵在长久。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干事创业的“鼓槌”。对于个人而言,既要在检身正己中“管住身心”,又要在担当作为上“放开手脚”,让“心存敬畏”护航“行稳致远”,就要学在心底、干在当下、做在日常。于企业而言,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及行业形势,面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治理方面的问题与挑战,要在精益运行大国重器、引领海上风电发展、做优长江生态保护等核心业务中持续发挥党纪条例的制约监督与保障作用,将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风清气正气的良好生态与全体党员干部担当创业的坚定选择,在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航运安全、能源安全等重大使命担当中检验考察。
有为必然敬畏,敬畏方能有为。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终生课题”,坚持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转化为立足岗位、攻坚克难的自觉行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敢为敢闯敢干,努力做出一番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对得起心底的那一份“敬畏”。(齐志)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1日